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燃气安全工作要求,逐步加强全县天然气管道保护,防止出现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地下工程项目施工会商协调机制的通知(试行)》等法律和法规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建立涉燃气第三方施工报审监督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县城主城区和高新区区域内,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必须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审监管。

  (二)农村地区,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必须向属地乡(镇)政府报审监管,并由属地乡(镇)政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一)落实报审监管程序。建筑设计企业应会同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作业前提出申请报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燃气经营单位协商制定施工作业方案,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明确现场安全施工具体举措和要求。

  (二)落实施工前安全交底。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将开工时间提前7日告知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单位。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燃气经营单位做四方交底,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前要书面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层层交底,交底必须有文字记录且双方签字确认;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的方法,并提出审查意见;燃气经营单位施工前要向实施工程单位送交安全告知书,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地下管线安全保护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勘察作业的机长、记录员、技术工人以及实施工程单位挖掘机、推土机、炮机操作人员应持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证上岗,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四)加强施工中安全管理。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现场悬挂公示牌,燃气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燃气经营单位现场旁站式监督全过程施工,察觉缺陷立即责令停止施工,问题整改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落实竣工前联合验收。建筑设计企业要在地下工程完工后、土方回填前,应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对管线进行最后核验,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回填,确保地下管线完好无损。

  (六)加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力度。对不报审监管或未按程序要求擅自施工或野蛮施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对造成管线破坏引发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